根据香港政府近日新出炉法规,任何人离开香港时不得携带逾1.8公斤(两罐)以上婴儿奶粉出境,违反者最高可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
在众多方面都称得上数一数二的国际大都市香港,推出这么一部“恶法”,颇为令人诧异。繁花似锦的香港在百年来的成功,得益于两个关键因素,一是自由贸易,二是法治,而奶粉限购法令直接抵触了这两个香港百年“立港”的支柱原则。
英国1841年宣布香港为自由港,允许商船和货物自由进出,香港凭此政策和深水港的地理条件,成为转口贸易的航运中心。冷战时期,由于中国内地的封闭,香港又是唯一直接与内地有大规模直接贸易关系的“资本主义领地”,其转口贸易的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强,渔利无数,并以此为基础在上个世纪70年代进行经济转型,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成功跃升为国际金融中心,被世人视为奉行自由市场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典范。奶粉限购令通过对出口奶粉实施数量限制,可谓直接违背自由港的基本精神。金年会金字招牌
除基本法的自由贸易条款外,奶粉限购令也违反国际贸易法。香港与内地同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须遵循世贸规则,而世贸之“旗舰”条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翻译成普通话语,这一条就是规定世贸组织成员不得对货物之进口或出口实施数量限制,无论是通过配额或许可证的方式。“两罐奶粉”之限购规定,属明显违反此国际法规定。当然,此条之例外条款允许世贸成员以“严重短缺”为由实施临时的出口限制,但如下文将要论证者,港府无法证明奶粉“严重短缺”之情状,限购法规也不是“临时措施”,无法援引有关例外条款。
除侵害自由贸易外,奶粉限购令也有违法治精神,这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如此严苛之限购令并非因应社会真正需要,而是为了迎合某些民粹的呼声金年会。如众多评论所指出的,香港并不存在“奶荒”,只有舆论操弄下的虚假恐慌。实际上,短暂的缺货现象只涉及两个品牌在部分零售点的短缺,其他品牌奶粉仍供应充裕。
第二,立法过程粗糙,悖逆法治基本原则。从法案之提出到正式修法,历时仅26天,且采取非立法机构“行政会议”直接通过,先生效再交立法会审议这一非常方式,这在任何法治社会都是“不可能的任务”。另外,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立法要充分征求大众意见,就连某些法治尚不完善的地方,众多立法在正式制定施行前尚有几个月的公众反馈意见时间,但此项立法仅给了12天的公众咨询期,其中7天属于公众假期,如同以专制政府的手段规避公众参与。尽管如此,港府收到的多数意见仍为反对限购,商界几乎一边倒地反对,个人意见仅有半数支持限购,这说明此项法令明显缺乏民意支持。
第三,限购法规违反比例原则(Principle ofproportionality)这一基本法治原则。这又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限购手段性质严苛,却既不是针对违禁品也不是针对法定储备物资,绝对不是最适度的措施。即使香港有一时的奶粉短缺,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凭证供应等更宽仁却更合理的手段解决。如澳门的“母婴临时支援计划”,对本地婴儿凭自愿登记供应,既能满足民众需要,也无须干预自由贸易。
其次,50万元罚金和两年监禁严重违反刑罚之比例原则。如律师张诗伟所指出的,“在21世纪的中国香港,事主为抚养孩子多带一罐奶粉出境将被判处罚金50万元及监禁2年。此种峻法唯一可堪比肩的是雨果笔下法国大革命时代的法国,冉·阿让为抚养孩子偷窃一块面包被判刑19年。多带一罐奶粉至于吗?是不是误把奶粉当白粉了?”
为迎合民粹,仓促出台这一反自由贸易和反法治的恶法,侵害香港得以持续繁荣的根本价值原则,长远来看,损害的是香港的根本利益。
作者系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王江雨